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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怎么办理?
发布时间:2023-02-04

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,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服务许可;未经许可,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。




城市垃圾清运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的条件;



1.注册资本满10万元


2.机械、设备、车辆的停放场所及办公驻地情况证明一份;


3.垃圾分类运营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(3人以上);


4.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;


5.车辆数量及运行情况证明复印件一份;


6.技术、质量、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一份;



三、审批生活垃圾其他垃圾/厨余垃圾要求如下:



自有车辆提供复印件


1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房本复印件


2、停车场的租赁合同,房本复印件


3、车辆安装GPS 并且提供GPS安装证明


4、需要至少有一辆垃圾压缩车和一辆垃圾清扫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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